问题 | 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能否直接确认为公司的股东 |
释义 | 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其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股东责任。职工持股会与职工之间是代持股的关系,职工个人是实际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但是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由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作为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仅是职工持股会的成员,而非公司的股东。因此,职工无权请求确认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向公司请求收回其出资。风险提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是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出现的特殊产物。职工持股会与实际出资的职工之间是信托合同关系,职工只能通过持股会间接行使权利,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个人直接持股好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好 对于持股的主体选择,可以从下列因素进行考虑:1、考虑满足国内上市的法律要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超过200人持股的情况。2、考虑利益分配协调的便利性如果拟投资主体较多,为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建议投资主体(个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通过该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这样便于统一进行管理和协调,尽量“一个声音说话”,“一个公章表决”,而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3、考虑税收筹划的空间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在抛售股票时,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若通过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有延缓避税和合理节税的空间。如,对于合伙企业本身而言,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合伙企业再实际分配时,才需要由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分别缴税。4、考虑未来融资的拓展性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未来变现时,可以在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上发生变化,而无需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因为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变更需要获得多个审批部门(如涉及外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内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非常麻烦。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融资贷款,进行各项合理融资安排。5、股权激励计划的考虑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可以通过持股公司的方式,在持股公司的层面设计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避免对所投资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机制。风险提示: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司章程中未约定股东出资期限的,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未出资股东出资? 一般是不可以的,但公司破产清算时可以加速到期。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能否要求公司返还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1.股东不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了,所以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2.如果股东想拿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 出资瑕疵的股东能否参与公司分红 1、股东参与公司盈余分配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重要体现,不管其是否实际缴纳出资,均享有参与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公司法》修改以后,股东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内部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只要认缴了,就能取得股东资格,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未实缴出资将影响股东的资格。2、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与公司盈余分配方案不是同一概念,如果公司按照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以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那么,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则无权参与分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应然层面上不具备盈余分配权。因此,股东参与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标准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权利。风险提示: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体如下: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必须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存在。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有哪些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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