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一、什么情况下会被行政强制执行 下列情况下会被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或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二、普通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是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