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能否拍卖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涉及到两个事实认定,一是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两个事实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认定,必须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方能作出事实认定,所以你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必须另行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当然为了保护你的利益,可以在诉中或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行查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