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除非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如果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监护人顺序是祖/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但需得到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父母不可放弃监护权。只有法院取消监护人资格,监护权才会终止。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则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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