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 |
释义 | 合同保证中,保证人免责条件与保证期限相关,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保证人需在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无此权利。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义务,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可向任一方追偿。 法律分析 1、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拓展延伸 保证责任:解析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与适用场景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是贷款合同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法律效力和责任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别。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主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必须先追索主债务人,才能追索保证人。而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共同和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索保证人。适用场景上,一般保证常见于商业贷款、信用卡等场合,适用于债务人信誉较好,风险相对较低的情况。而连带责任担保常见于房地产贷款、担保公司等场合,适用于债务人信誉较差,风险较高的情况。因此,了解并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对于借款人、保证人和债权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保证责任的条件、先诉抗辩权和具体承担责任的作法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一般保证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代为履行,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则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无先诉抗辩权。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借款人、保证人和债权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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