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协议是否确保员工拥有有效协议?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保密协议的必备条款和包含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保密协议应当具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的有效期限、保密的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以及保密的义务和责任等必备条款。 法律分析 一、关于保密协议,是否需要提供给员工? 保密协议通常是一式两份,因此必须提供一份给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保密协议包含哪些条款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要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保密协议的,保密协议要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结语 保密协议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员工竞业限制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必须提供一份给员工。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的有效期限,保密的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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