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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缉私局一般案件的程序
释义
    缉私局处理案件的流程:
    1、研究提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走私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制定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体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4、受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
    5、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研究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各地、各部门及海关系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推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工作
    8、研究提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9、组织开展海关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的国际间合作。
    法律依据:《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规范》第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后不能按时到案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建议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撤回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的五日内予以回复。
    (二)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撤回移送起诉或在退查重报时不再移送审查起诉,并采取措施保证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依法进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后,应当继续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再移送审查起诉。侦查部门认为需要撤回移送起诉的,需经法制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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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8 3: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