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押物,合法有效。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移转给债权人,作为支付或履约担保。《民法典》没有规定质押只限于特定财产。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押物。我国《民法典》未规定普通债权不可质押,故以债权作为质押是合法的。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某项财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并由后者持有该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