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预付商品应当在采购发票开具后及时申报财务处理。如果采购货款已预付但是尚未收到发票,请在预付发生时及时将预付发生情况告知供应商,以免后续纳税出现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和从事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销售货物应当在交货、开具发票或者收到对价以后缴纳税款。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在劳务结束或者收到劳务报酬以后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作出完税证明,并按照规定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