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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法人过户需要的材料有: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法人不是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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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0: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