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据此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法规仅授予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强制执行权,对于未授权的部分,行政机关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反之,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强制执行,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属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和法规的授权。此处的“法律和法规”应作狭义解释,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强制执行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事关重大,因而对行政机关这种权力的授予必须由相对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才能进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均为行政机关,允许这些规范授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等于行政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力,同时这些规范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可以强制执行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监督机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必须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内容。 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2)告诫。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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