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是指哪个 |
释义 | 1、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成为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3、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是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为案外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证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继续执行程序。 执行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个方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一、行政机关的执行依据有哪些? 执行依据是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并在执行依据是开始行政诉讼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依据: 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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