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应注意什么 |
释义 | 在目前国情下,实践中当事人在签署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时,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多从理性的态度来拟定此类协议的内容,下面,我就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提一些建议: 1、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双方婚前财产状况及权属的确认、婚后双方财产所得形式归属、家庭公共事务及子女抚养花费分担、一方发生意外时财产继承方案等等,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应居于次要位置,切不可喧宾夺主; 2、在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时,要尽可能实事求是地把握“有理、有节、有度”的原则,否则一味地强调自我、防御过度,极易伤害对方的感情,即使能勉强达到目的,但会给婚姻留下极大的隐患; 3、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时,事先最好能咨询专业律师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合理界定相应的项目内容及额度; 4、为避免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必要纠纷,签订协议时最好有第三方,包括同学、朋友、邻居、同事、亲属、或律师作见证人; 5、有条件的话双方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协议的公证手续,原则上双方协议一经签字即可成立、在一定条件,比如结婚时或离婚后生效,但经过公证后的协议效力最高,如房产赠与原则上是不可撤销的。 6、如涉及房产过户问题,应明确过户的条件及时间,并在条件及时间成就时,及时办理过户,彻底杜绝隐患。 总之,签订此类财产约定协议时要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理性的签署,其目的在于约定双方婚前及婚内的财产归属,而并不是以一纸协议约束对方甚至对对方的惩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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