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况有: 1、解除劳动合同; 2、工人提前通知解除; 3、工人随时通知解除;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5、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7、经济裁员。 除名的适用情况: 1、员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扣除旷工期间的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旷工时间累计按自然年度计算。未规定除名时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