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冠集中隔离点管理制度 |
释义 | 集中隔离场所消毒要求集中隔离场所要每天对房间、卫生间、楼梯等场所进行1次消毒;并按照“一批一消毒”的原则,在隔离对象解除观察或转出后,及时对其房间等涉及各个环节进行消毒。发现阳性人员的集中隔离场所,要在县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县疾控中心要组织进行消毒效果评价,合格方可重新启用 一、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一)生活区工作人员: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二)隔离观察区工作人员、转运隔离人员、转运标本人员、核酸采样人员、医疗废物收集人员、隔离观察区环境清洁消毒人员:穿戴工作圆帽.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外科手套、靴套、护目镜/面屏。 二、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在首次进入集中隔离点前应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在生活区做好日常防护,严禁私自外出;隔离点工作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等工作。 三、集中隔离点隔离人员转运应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做好物理隔离,医务人员和司机做好防护,转运结束后应开门窗通风,做好消毒。 四、集中隔离点核酸标本采集时,按要求做好标本信息记录。确保标本质量符合要求,使用专用标本转运箱,做好箱内外消毒处理,密封转运,尽快送检。 五、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医学观察期满后,如无异常情况按时解除医学观察。告知观察对象返家后应配合社区做好健康监测等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集中隔离期间不得离开房间,不接受外来人员探访;按照防疫要求每日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状况监测,定期采集核酸,并做好房间的日常消毒;隔离期间应注意每天开窗通风,保持房间空气流通;定期清洁个人衣物,整理房间内务,保持房间清洁。房间内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装袋后,应扎紧袋口,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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