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应当能够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通过EDI发出的要约,接收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回复。这种情况下,要约几乎没有一个有效存在的期间,要约的撤销在EDI条件下似乎不大可能。电子合同的要约不能撤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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