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
释义 |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把申请材料交到住建局窗口,窗口经办人员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如有可更正错误、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应当补正的全部资料后受理),并提出材料初审意见。 2、在承诺期限内,住建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查看。对审查不合格的,由经办人员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3、住建局核准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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