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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是否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包括是否为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包括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是否从重标准,包括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法定情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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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6: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