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七条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涉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五)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4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应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作出从重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一、污染环境罪的从重情节有哪些 (一)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污染环境罪的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1)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二、刑法从重的构成条件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第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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