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由调查人员进行复核,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有轻有重,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听证的话,说明处罚力度较重,比如一般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是不能要求听证的。 一、行政处罚听证时间规定有限制吗 1、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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