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拆迁一般6个月左右可以取得安置房屋。房屋进行拆迁时可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一并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予以补偿。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