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可以在看守所执行。除此之外,可以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情形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 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情况如下: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