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考虑因素如下: 1、解除非法同居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共同财产来处理; 2、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与赠与关系进行比较。同时,应适当考虑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 3、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没有治愈的,应当在分割财产时给予适当照顾,或者对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同居纠纷法律依据 对此的法律依据,目前仍是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从该意见来看,同居关系终止时,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对待,对同居关系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在遵循的分割原则中,有一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该意见还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以上虽为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应予以遵照的法律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适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涉及的财产争议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