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不给安排带薪年假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该法第7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企业安排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就需要支付员工一定的补偿,并且相关的补偿用不能够用补休的方式来替代。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相关的劳动法规,员工可以向劳动局举报企业,劳动行政部门会根据事实给予相应处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年假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劳动法》,年假规定的时间是根据累计工作时长而定的: 1、年假,指的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而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而不满10年的,规定年休假为5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而不满20年的,规定年休假为10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规定年休假为15天。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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