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机构应当办理以下公证事项:合同公证;继承公证;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财产分割公证;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公司章程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文书公证。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