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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物的特性
释义
    1、刑事诉讼物的外在特性
    第一是国家性,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与国家的概念紧密相连[2]。远古时代,人类采取血亲复仇、部族间战争的方式私自解决利益上的冲突。随着国家的建立,社会上出现了处理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机构,由国家控制的司法裁判取代了私人复仇。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力救济活动,刑事诉讼保障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是维护国家法的秩序的有力武器,自产生起就与国家有着不解之缘。
    第二是正义性,刑事诉讼代表国家正义。国家正义的支撑点来源于社会正义,社会把手中的正义之剑交到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手中,花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建立起公力救济机构,把公共资源、人的人身、财产支配、处分权交到刑事司法机关的手中为的是尽最大可能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正义。人之所以将这样重要的权力让渡,是因为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无法凭个人恢复以及犯罪带来的无序和混乱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恐怖和灾难,人自身的私力救济也容易带来无序和混乱的更大罪恶,人能力的有限也不利于实现这一正义的使命,因此刑事诉讼寄托了正义之剑,实现的是三种正义的有力结合。
    第三是无价性,生命、自由的无价。刑事诉讼决定的做出带来的是人的自由和生命的被剥夺,在人存在的世界里面有什么比人自身更重要更珍贵的物呢?因此,人的智慧的结晶刑事诉讼必须要体现出物的物有所值性。要知道,人毁灭一个有价值的东西只会为了另外一个更有价值的东西,这才是人的理性和主体利用物的理由所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的人当然会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自由和生命的可贵,为留住对他最无价的自由之物,沉默不语或者去干更多恶贯满盈的事情也是有理性的人的正常行为。
    第四是利益性,刑事诉讼涉及到多方利益。刑事诉讼的结果会影响人的财产、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诉讼作为多方争斗的场所,利益是吸引各方的金苹果,刑事诉讼法是分配利益这样一个大蛋糕的设计师,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是利益相关者和抢夺者,分配蛋糕的方法是程序。诉讼主体都希望分得更多的蛋糕块来满足主体职能和个体利益需求。利害相关、资源有限、此消彼长。主体利益间存在竞争和损益关系。每个主体的要求都不会有限,每个主体的要求还都得照顾到。一旦一方的利益被忽视,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就得不到服从,就不是制定得最好的法律。
    第五是强制性,刑事诉讼将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犯罪者的逃避性、报复性直接产生了在判决生效前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必要。刑事司法机关必须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赋予司法官员搜查、人身检验、扣押汇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权。强制措施为控制犯罪所必备,这些措施有效地控制危险性行为,确保了诉讼活动的安全。
    第六是中心性,以刑事审判为核心。刑事诉讼的重点在于审判,整个诉讼活动的效果验收在刑事审判阶段。审判前的诉讼活动都是在为刑事判决做准备。法庭上证据出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都是对追诉行为反复地拷问。再予以公开宣判,审判活动才给各诉讼行为法律上的约束。离开了审判,刑事诉讼将失去物的内在属性。
    第七是严格的证据性,证明的标准要求高。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采信、认证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证据体系。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一系列独特的证明规则:其一,刑事诉讼有严格的证明要求,强调罪疑从无的证明原则,司法机关主动收集证据,承担证明责任;其二,证据认证采取排他唯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方法,要求证明结论必须无他,达到内心确信,不采用盖然性的采信认证方法;其三,涉嫌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对自己主张有说明责任。
    2、刑事诉讼物的内在特性
    第一是无形物。刑事诉讼本质上是人的行为活动,也是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经验总结,是人的智力成果。刑事诉讼不具备一定形状,不占有一定空间,但具有外在表现形式,即刑事诉讼法典。人可以利用它,改造它,增强它的性能。最重要的是它能够为人支配,带给人受益。因此,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物。它存在于人之外,独立于万物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还可以满足人的需要,是人制造出来实现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无形物。
    第二是危险物。人制造的物里面,刑事诉讼可以说是一种危险物品了。它可以威胁到普通人的生活安宁,处分人的财产,甚至可以将人的自由、生命予以剥夺。刑事诉讼物效能的每一次发挥都有可能是向人的权利的逼进,是对人的各种基本权利的危险入侵。刑事诉讼物是一件危险的利器,它可以保护人同样也可以害人,它可以带来正义也可以带给人灾难。
    第三是禁止流通物。国家产生后,开始用自己的意志对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刑事诉讼自产生起就被国家垄断,国家不允许有其他个人使用刑事诉讼工具,也不允许其他私立救济机构对犯罪与刑罚活动进行干涉。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人破坏的法的秩序的一种独占性恢复性救济,任何私力救济、私设刑罚的行为都将是对国家刑罚权的挑战。
    第四是原始物。刑事诉讼是人类社会活动累积而成的人造物。作为人的制造物,刑事诉讼浓缩了整个人类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理解,这些都是刑事诉讼学科解决和处理诸多矛盾的经验集合体。刑事诉讼立法必须反映出刑事诉讼物的本质特性才能对诉讼关系进行规范性调整。脱离社会生活的立法,非但起不到规范作用,反而失去他的权威,不被人们遵守。而原始物的经验集合体,恰恰给了人们这样一个可以拿来用的机会。
    第五是可改造物。刑事诉讼是人制造出来实现利用的物。刑事诉讼立法活动实际上是不断给刑事诉讼物的内在属性补充完善实现其性能多样化的加工过程,目的是让人尽可能地享受到刑事诉讼带给人们的好处。在原始物的基础上,新的刑事诉讼立法含有制定者对诉讼关系希望指引的方向。法的指引作用是人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使诉讼关系在新的轨道上良性运行而不出现不能控制的变化的新社会关系冲突带来的危机。人改造物的能力使刑事诉讼物不断完善,让物的性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人就是不断地改造物,更新物,又改造物,是目的性带给我们不断有用的新鲜物。
    一、警察的特征有哪些?
    (一)阶级性
    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警察的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警察是国家实现管理的重要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的重要工具。实际上警察职能的体现,就是阶级意志的具体实现。所以警察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二)武装性
    警察区别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警察具有武装性,是国家实行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阶级意志的维护者和具体执行者。在阶级社会,阶级意志和利益,是依靠暴力予以实现的。警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使命,其权力内容体现出警察在履行职责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发生暴力冲突。而这种对抗性需要警察采用特殊的手段,通过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特殊的权利,享有使用武器、配备相应警械的权利。一方面,就是为了保障警察在能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警察职责;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身份双重性
    警察机关的职权是依靠警察人员具体实施行为来实现的。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刑事侦查、部分刑事案件的执行权;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首先要求警察必须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这样便依法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能够承担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其次,由于警察职权的特殊性,行使警察的权利,履行警察义务。除了应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外,还必须具有警察身份。受到警察职权与职责的约束和警察纪律的约束。即担任警察的资格、警察的职权、警务保障、警察的纪律、警察的义务等等。所以警察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双重身份。
    (四)服务性
    警察人员依据法律除具有专政职能外,有些法律规定中也确定了警察的服务职能。如规定警察参加抢险救灾、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警察的服务职能正在进一步的强化。警察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为社会服务的体现。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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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