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 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2、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需要腾退的,应当将产权过户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家庭应白承诺原住房不涉及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涉及产权纠纷的,不予腾退。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住房腾退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