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造成职工相关费用不能报销的,由单位支付应当报销的医疗费用。如果单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但是因职工个人原因,在非本人医保范围内医院就医、就医时未使用社保卡,造成当次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