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该管理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危及或可能危及档案安全和严重干扰档案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事件。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急处置其辖内突发事件。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军队系统档案部门及其他档案机构可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和实施预案的有关危机情况和背景; (二)应急处置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及其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数量、分工、联络方式、职能及调用方案; (四)有关协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能够提供援助的机构、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五)抢救档案的顺序及其具体位置,库房常用及备用钥匙、重要检索工具的位置和管理人员; (六)档案库房所在建筑供水、供电开关及档案库区、重点部位的位置等; (七)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联系方式; (八)其他预防突发事件、救灾应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