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合理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和 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合理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原则: (一)单位参保自愿、谁缴谁享受; (二)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基础上,才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必须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凡无故间断3个月以上,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待遇。 二、缴费标准: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实行一年一调整,标准按缴费基数2%缴纳。 三、资金渠道: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四、基金征收与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由地税部门代收,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互不挤占。 五、基金的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来对参保职工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条件内,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用进行补助,同时还用来提高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和买药费用的报销比例。 (一)住院医疗费的补助按以下标准分段执行: 1、3000以下住院补助30% 2、3000。01—5000元住院补助20%; 3、5000.01—10000住院补助18%; 4、10000.01—20000住院补助16%; 5、20000.01—封底线住院补助12% (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和买药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部门不予报销,由个人全额支付。 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住院补助部分报销时,由病人与医院结算后,凭收据和原始有效资料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报销。 八、转外就医待遇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