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立已在立法上被承认,申请执行已成为执行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预交诉讼费,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条件之一;申请人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可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案件的执行不应收取申请执行费。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并建议将非诉讼类案件的申请执行费改称为司法审查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