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门诊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2、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3、门诊支付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累计门诊限额200元。
 住院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2、住院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乡镇卫生院50元。
 3、报销比例: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35%,乡镇卫生院60%。
 直接去医疗保险结算窗口实时结算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