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由谁执行? |
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由法律和法规规定,非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可以延长30日,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如保护性约束、拘留、搜查、隔离、治疗等。进入住宅等场所需有法律授权,以保护生命、身体、财产安全。 法律分析 一、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由谁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和法规设定的。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三、行政强制措施方式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结语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由法律和法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时可延长30日。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包括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物的处置和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这些措施的实施需依法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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