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法规不可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需遵循程序:报告批准、多人实施、出示身份证、通知当事人、告知理由和权利、听取陈述、制作笔录等。特殊程序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和冻结。查封扣押需交付决定书和清单,期限一般≤30天,最长≤60天,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冻结权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期限与查封扣押相同,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 法律分析 一、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2、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遵循一般程序,包括报告批准、由多名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通知当事人到场等。对于特殊程序,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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