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把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分开,提升为一章,分成四节,条文达到28条,内容完整。把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行为,包括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等,主体方面使用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范围明显扩大。 第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条体现的很明显,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如赠与、继承、公司作出的决议等。最重要的是引进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得到极大丰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