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内容是哪些? |
释义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三、术语和定义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四、总则鉴定原则 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2)鉴定时机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的标准是: 一、头颈部损伤: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颅骨单纯性骨折。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视野轻度缺损、外伤性斜视。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小于3厘米、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二、肢体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手损伤: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缺失半个指节;足损伤:2节趾骨骨折、缺失1个趾节、四肢长骨骨折、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三、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外伤性血尿。 四、其他损伤: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深Ⅱ度2%以上、Ⅲ度0.1%以上。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呼吸道烧烫伤、冻伤、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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