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机制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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