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 |
释义 | 法律分析:未销售的的机动车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特殊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注: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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