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理赔款能否抵工伤赔偿 |
释义 |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贾某获得泰康保险的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有权向木业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补偿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贾某可以在获得泰康保险赔偿款的同时依法享有工伤待遇补偿。同时在肯定禁止获得双重赔偿时还应明确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而免除,即使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已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仍有向另一方责任主张追偿的权利。即泰康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责任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木业公司工伤待遇补偿责任减免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款来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于贾某的法定权利,参加工伤保险属于木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且这种法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得以免除,因此尽管木业公司为贾某购买了泰康意外保险也不能就此减少其给付贾某工伤待遇补偿款的法定责任。第三,不容回避的是,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利益博弈。劳动者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用人单位则不希望在此方面投入太多资金以影响其经济效益。实际上,为了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兴趣很大,对其他社会保险则不愿问津。因此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并不允许用人单位仅参加工伤保险而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而如果允许用商业保险赔偿款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那便实际放任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放任的违法行为。故从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应当禁止用商业保险赔偿款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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