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权登记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登记机构就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是住宅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解释如下: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6、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7、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8、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9、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