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居住证。 1.对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但实际居住半年以上,急需使用居住证,具备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房;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居住地市区、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半年; 3.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满半年。 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通过绿色通道申领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