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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解除 实际使用房屋期间房屋使用费
释义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有房屋使用费吗?
    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如开发商存在以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房屋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房屋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
    9、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的情况,购房人的索赔权要由购房人先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10、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如果在进行租房后也是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也是需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去执行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允许就擅自将房屋进行转租,或者是未经允许就擅自更改房屋的结构等情况后,因为承租人做出了违约行为出租人也是可以与之解除租赁合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履行期限届满、解除或者其他特定情形下,因承租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相应费用,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发生一般是承租方逾期搬离房屋而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将着重讨论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上述法律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确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租赁合同无效后,法院以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参照尺度,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实务中对此争议不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最高法民申5672号民事裁定,虽然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案涉厂房一直由平高集团占有并使用,二审法院认定平高集团按照《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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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