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认定撤销申请 |
释义 |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申请撤销。当事人在收到认定书3日内可申请复核。若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违反程序,上级公安机关可责令重新认定。原办案单位应在10日内重新调查,撤销原认定书。根据规定,当事人可在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应包括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撤销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申请复核,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争议的申诉请求 在交通事故中,当受害者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存在争议时,他们可以提出申诉请求。申诉请求是为了对认定结果进行复审和重新评估,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在申诉过程中,受害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解释为什么他们认为原始的认定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公正。申诉请求需要提交给相关的交通事故认定机构或法院,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通过申诉请求,受害者有机会获得更公正的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并限制一次复核。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通过申诉请求,受害者有机会获得更公正的认定结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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