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及特殊情况给排水管道需要穿越人防工程时,穿越处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1.6.3条之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加装防水套管。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