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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房屋时定金退还,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旨:一、房屋买卖合同定金退还不等于合同解除,违约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适用定金罚则。二、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买卖双方信息、房屋状况、价款支付等条款。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定金退了合同是否还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退了合同还是有效的,合同的解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相对方单方退还定金并不等于取消了合同,相对方的行为只是表达了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该行为是违约的。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有:买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质量标准承诺;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定金退还并不等于合同无效,双方需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定金应抵作价款或双倍返还。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内容包括买卖双方信息、房屋状况、价款及付款方式、产权登记、交付条件、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以上是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的概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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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0: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