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现行的政策是”不株连“,也就是对孩子没有什么影响。 但在实际生活中,孩子要想从事一些特殊的职业,如警察、公务员、法官、特种兵等还是受一定影响的,尤其是被判重刑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 受到过 行政处罚 和刑事处罚的,会影响子女参加: 1、公务员考试; 2、警校招生; 3、军校招生; 4、银行招聘; 5、国企招聘。 以上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的。 《 刑法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 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 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