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救济途径 |
释义 | 遗弃罪为公诉案件,仅当检察院不起诉且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法院可受理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权益,但公安或检察机关已决定不予追究刑责的案件。 法律分析 1、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法院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2、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拓展延伸 家庭遗弃问题的法律援助与支持 家庭遗弃问题的法律援助与支持是指在家庭成员遭受遗弃并面临困境时,通过法律途径提供帮助和支持的措施。遗弃家庭成员可能面临经济、精神和身体上的困扰,需要寻求法律救济来保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遗弃家庭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解等服务,协助他们解决住房、财产、抚养权等问题。此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也可以提供心理支持和社会资源,帮助遗弃家庭成员重建生活。通过法律援助与支持,我们可以为遗弃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恢复自信,实现自身的权益和福祉。 结语 通过法律援助与支持,我们可以为遭受家庭遗弃的成员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恢复自信,实现自身的权益和福祉。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解等服务,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也可以提供心理支持和社会资源。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够帮助遗弃家庭成员解决住房、财产、抚养权等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途径的帮助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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