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型车挂靠名义应该怎样办? |
释义 | 车辆挂靠经营是个体购车人为了从事道路运输业务而将其自行购买的机动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下、从而得以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办理营运手续,挂靠人仅需向被挂靠人缴纳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而由挂靠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形式。挂靠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挂靠经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的客观事实。“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机动车登记仅具有公示及对抗效力而非物权效力的规定,应当认定在挂靠经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时,实际出资人方为挂靠经营车辆的所有权人。因此,被告以其为挂靠经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进而对挂靠经营车辆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辩驳理由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形式》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三)改变车身颜色的; (四)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五)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六)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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