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可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不 |
释义 | 夫妻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另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可选择起诉地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下落不明时,可将地址写为原来的经常居住地。 法律分析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现在被告下落不明,地址应该可以写原来的经常居住地。 拓展延伸 原告在离婚案件中的起诉地选择权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享有起诉地选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在其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而不必局限于被告的居住地。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原告的权益,使其能够在熟悉的环境中进行诉讼,减少对原告的不便和不公平。原告在选择起诉地时应考虑诸多因素,如法律管辖、证据获取、法院审理效率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地的选择权并非绝对,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转移案件,以维护公正和合理的审判。因此,原告在决定起诉地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原告享有起诉地选择权。原告可以选择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以便在熟悉的环境中进行诉讼,减少不便和不公平。然而,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转移案件,以维护公正和合理的审判。因此,在选择起诉地时,原告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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