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办法》分总则、产权登记类型、产权登记程序、产权登记管理、附则5章26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法律依据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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